预约咨询问诊:0510-68509039
  您当前的位置:>>就医导航 >> 医保信息 >> 内容阅读  
关于开展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8日 浏览次数:

各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红十字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进一步减轻参保贫困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负担,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275号)规定,现就开展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主要为: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患有12种慢性病(重症)或患有门诊特殊病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1.5倍以内的社会特困对象;

(三)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四)领取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含“两参人员”);

(五)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视力残疾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

(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七)其他患重特大疾病本人及家庭难以负担医疗费用,且生活困难,原则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家庭人均年收入1.5倍以上的人员。

二、救助病种

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现暂定为:

(一)恶性肿瘤

(二)血液病(急性白血病、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合并广泛出血)

(三)先天性心脏病

(四)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五)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

(六)艾滋病

(七)重度精神疾病

(八)罕见病和其它特殊重特大疾病

三、救助标准

符合上述救助对象和病种的人员,在上年度发生的住院(含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互助以及医疗救助(实时)、大病保险等补偿后,个人负担在1.5万元以上部分(原则上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费用除外),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另行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工作机构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设立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由市民政局、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协调大病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在市红十字会设立办公室,红十字会受托负责大病救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经办工作。

五、救助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于当年630日前(2012年为12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注册地)区红十字会提出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申请,填写《无锡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可从无锡市红十字会网站下载),并提供当地民政、残联、工会等部门出具的低保、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残疾人证、特困职工等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有效票据与费用清单等资料。

(二)受理。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困难家庭人员采取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市红十字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复核审批。市红十字会对各区红十字会上报的救助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及医学专家进行会审,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通过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救助金拨付。经公告后无异议的救助对象,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由市社保中心按照确定的救助金额,每年一次(特殊情况除外)计入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救助对象可持社会保障卡到江苏银行(或锡州商业银行)任意营业网点领取医疗救助金。死亡人员由法定继承人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领取。

六、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救助。

七、市和各区红十字会对救助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回访,跟踪了解救助人员治疗及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八、本通知规定的“困难家庭人员”、“罕见病和其它特殊重特大疾病”和救助比例等有关内容,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指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九、有市区户籍,但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其它因病致贫的对象,可向市红十字会申请应急人道救助或定向救助。

关闭
打印